瑞纳智能(30112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营销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等;(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备案及报送事宜。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十七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相关当事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10 年 月 附件1: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卖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简称:瑞纳智能,证券代码:301129)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特此确认! 自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证券代码:301129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附件 4: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 方: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340121674200463H 地 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法定代表人:于大永 乙 方: 证件号码: 地 址: 鉴于乙方作为因 而知晓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并签订本协议。 1 内幕信息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1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 保密及内幕交易防范与控制义务 2.1乙方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播或向他人披露内幕信息。 2.2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和必要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2.3乙方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填写、备案及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2.4若乙方参与了公司策划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乙方还应及时在公司制作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2.5乙方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利用内幕信息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 3 违约责任 3.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将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或泄露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且公司可要求乙方承担公司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的数额可由甲方委托的有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3.2对乙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将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3.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进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 4.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保密义务的有效期截至内幕信息由甲方或国家行政单位正式公开披露之日。 4.2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时,本协议亦应变更相关内容。 4.3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优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4.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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