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301212):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25:34 中财网
原标题: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任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董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根据公司要求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事项的说明和处理建议、分管的业务文件、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印章证照等事项及物品,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接收人员、监移人员(如有)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公司认为有必要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时需接受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和离任审计;审查内容包括任职期间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1年。

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申请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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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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