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301212):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统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事件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特别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负责领导舆情工作组的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领导;副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工作组的其他成员进行领导。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舆情的处置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四)负责做好向各类监管机构的报告和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公司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如有),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证券部在舆情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和采集。进行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协同舆情监测系统(如有)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二)分析研判舆情风险。对舆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舆情研判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根据舆情工作组的处置决策和要求,协调相关方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互动易平台、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四)跟踪舆情处置进展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汇报,并管理舆情信息工作档案。 第十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例行检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二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组织和协调好对外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科学应对、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科学应对,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快速做出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系统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由舆情工作组对处置方案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相关部门灵活处理。 第十七条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互动易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法律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舆情危机恢复管理。对于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舆情工作组会同有关公司及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理决定,同时根据具体情形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相关外部机构和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