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风电(601016):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36:11 中财网
原标题:节能风电: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干部选任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完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风电公司)经理层成员管理机制,根据党中央、国
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工作指引,按照风电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风电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和总会计师。

第三条实行契约化管理,主要是遵循市场规律,结合风电
公司特点和实际,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明确任职期限,
并通过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考核责任书》,约定经理层
成员责任、权利、义务,实施聘期管理和目标考核,激发经理
层成员干事创业活力。

第四条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公司治理规范原则;
(三)坚持以业绩为导向的市场化管理原则;
(四)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风电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经理层成员《聘任协
议》、《业绩考核责任书》主体内容、薪酬管理办法、业绩考
核办法,明确经理层成员的职责分工等。

第六条风电公司总经理就经理层副职(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的聘任,向董事会履行提名程序。

第七条风电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经理层成员聘任或解
聘事宜,并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聘任协议》,确定
经理层成员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及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审定经理
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

第八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风电公司董事会下设
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和业绩
考核办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
结果、薪酬兑现的建议。

第三章聘任管理
第九条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十条按照市场化导向和权责对等原则,董事会对经理层
成员实行聘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每个聘期最长为三年,聘期与
国资委规定的任期考核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与经理层成员签订《聘
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聘期届满,《聘任协议》终止。经考核,需要续
聘的,董事会重新履行聘任手续。聘期内,经理层成员经批准
辞职、调动、退休的,《聘任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经理层成员在考核评价中具有下列情形表现之
一,经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
调整退出。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的(百分制低于
70分或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70%);
2.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分或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80%)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百分制低于80分或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80%);
3.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
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且职工群众反映较大、认可度不
高的;
4.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经理层成员存在政治素质不过硬、履职担当不到位、作
风建设不严格、廉洁自律不过关等其他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的
情况;
6.其他原因,不适合在该岗位上继续工作的。

第十四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应当根据其一
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按照考核评价结果采取平
级调整(因不胜任现职而平职调整到其他管理岗位任职或调整
岗位分工)、转任(转任非管理序列岗位)、责令辞职(责令
辞去现任职务)、免职(免去现任职务)、降职(降低职务等
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予以调整退出。

第十五条被解除《聘任协议》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
满为由继续留任。

第十六条实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制度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实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制度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第四章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董事会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围绕企业发展战
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董事会结合业绩考核任务,明确经理层成员年度
和任期经营业绩总体目标,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业
绩责任书,并授权董事长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业绩责任书,
合理分解落实经营业绩各项目标。

第二十条董事会根据总经理《业绩考核责任书》履行情
况,决定总经理考核结果;根据经理层副职《业绩考核责任
书》履行情况和总经理建议,决定经理层副职业绩考核结果。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对业绩考核责任书约定的关
键业绩指标及目标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董事会制定与经营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
法。薪酬分配按照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根据业绩考核
结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根据风电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理
层成员考核情况,根据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经理层成
员薪酬发放情况。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在研究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中,明确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约束机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

经理层成员违法违规或违反《聘任协议》规定,给风电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风电公司有权向经理层成员追索扣回已经发放
的薪酬。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经理层成员应按照《聘任协议》的约定履行
职责,承担义务,违反《聘任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的
违约条款进行处理。给风电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已
发放的薪酬福利,按照有关规定追索扣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风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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