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40:34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东方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方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泄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
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子公司)应第一时间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
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等,
同时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材
料,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事项
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法定及监管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的,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请
董事长审批;
(三)申请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暂缓或豁免
披露。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二);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者董
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二);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
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股董〔2023〕14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
记审批表
附件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
密承诺书
附件一: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公司法定代表人 审核意见   
附件二: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
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
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
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签章:
承诺人证件号码:
承诺日期: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