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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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40:3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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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方通信: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前 言
为规范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 围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二条本制度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交易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关联交易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结合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向境内外投资者披露信息,披露信息的内容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
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回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
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因特
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年
度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五章所涉及的有
关应当披露的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由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章所涉及的有关
应当披露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
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其披露要求除应符合本制度外,还应符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
及业绩预告修正等重大差错情况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逐项
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同时按照本制度第八
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在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将材料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作为临时
公告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
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四、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五、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六、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七、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某企业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
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等交易时,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此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已按此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应
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
露。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
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此披露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本条第三款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
标准,并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此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到前款标准的,应按照上款规定进行披露。已按此披露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
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
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流程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
他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发生本制度第五章所涉
及的有关应当披露的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该事项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
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该事项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
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
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关单位在报告本制度第五章所涉及的有
关应当披露的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如有):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产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各自单位信息披露工
作的责任人,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确保应予
披露的信息及时报告。
有关单位所报告的信息应事先履行各自单位内部相应的审
批程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公司有关单位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部门信息披露的规定及要求,及时组织汇总有关单位提供的
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
行法定审批程序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下列信息披露文稿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
可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一、定期报告;
二、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的重大事件;
三、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各有关单位对外宣传推介、在新闻媒体
上登载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或接受
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
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不得披露。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公司内部文
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严格落实审核、签发责任,若涉及属于公
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查
同意。
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发布信息文稿前或知悉有关单位有相
关报道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口头、书
面、互联网等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内幕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
列的重大事件所涉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
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职责界定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该等机构的沟通与联络;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性,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者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
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在尚未公开披露前,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合法授权,董事个人不得发布公司未披露
的信息;
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存在拟发生的股份变动、资产重组或其他与公司有关应当披露的
事项时,由该股东单位推荐出任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
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
营及财务方面的情况以及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并保
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关
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根据其要
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公司派往被投资企业出任董事的人员,有责任
将涉及本制度规定的被投资企业的重要信息及时告知董事会秘
书。如果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出任同一被投资企业董事的,由
出任董事协商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被投资企
业董事的人员共同承担被投资企业信息披露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财务、生产、投资以及其他与信息披露内
容相关的部门有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的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能及时披露。
第八章涉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关单位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未按本
制度规定,发生应报告而未报告、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内容出现重
大错误等情况,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错误、疏漏,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罚款直至调离岗位等处分。
第四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直至调离岗位
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关单位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名单及通讯方
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人员发生变动,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
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四十二条凡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基建、投资、财务等
方面的保密信息或者按照本制度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尚未披露的,
均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相关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不得将相
关信息泄露给他人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不得在敏感期内及6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
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
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发生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未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
实时记录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和信息披露前各环节公司内部所有
知情人信息,所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
披露等,记录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获
悉内幕信息时间及直系亲属名单等,登记材料经董事长确认后应
存入公司档案备查。
公司发生并购重组和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
于相关信息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登记材料报浙江证监局
备案。
第四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本制度第八章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的强
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
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股董〔2023〕
13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