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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40:35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
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
门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
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依法提出索赔;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东
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股
董〔2023〕18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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