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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40:35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
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应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
方式(含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
出会议通知。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
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对重
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的,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提出无
法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说明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等其他可行方式。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独立董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
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议案、独立董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
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东
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股董〔2024〕
9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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