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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40:36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通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条为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正、勤勉、科学地履行
职责,根据《公司章程》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是公司人力资源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绩效薪酬的重
大政策在形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
的论证。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主任
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
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
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及其调整方案,并根据实际情
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公司整体薪酬福利体系及其调整方案,并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四)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期股期权等激励计划;
(五)研讨绩效薪酬、人力资源的战略和政策等方面的专项
课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送给各委员。会议
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日期;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议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为保证委员会充分履行董事会参谋机构的职责,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而非委托他人出席。确实因故不能亲自
与会的,委员应当委托主任委员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议案或建议报
告,以供委员会讨论。此种情况应当视同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
分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主任委员应保证
以上事项被直接通知到委员本人。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
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各委员对每一议题的倾向性意见(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十六条会议结束后,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
进行存档保存。

第十七条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收集公司内部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委员;
(三)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书面
报告;
(四)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向董事会提
交有关会议的书面报告,并根据董事会要求进行有关陈述;
(五)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主任委员应当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股董〔2024〕4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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