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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40:37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对公
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
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
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展开之前,审计委员会应
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磋商,以会议决议的形式
确认并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计划。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公司管理层年度报告编制情
况。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
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
内提交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审计委员会应当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
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形
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
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
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
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
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
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
议。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
必要的条件。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
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
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年
审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年报公开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规程》(股董〔2023〕15号)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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