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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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40:3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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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方通信: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
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
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2个
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间、具体原因及对公司
的影响等情况。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
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
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个工作日内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
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
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或其离职系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所致,审计委
员会可以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
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
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
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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