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603709):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46:15 中财网
原标题:中源家居: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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