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8:15:29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交科: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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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的全资公 司、控股公司、拥有管理权的参股公司和代管理公司(下 称“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资公司可参照执 行。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的全资公司、 控股公司、拥有管理权的参股公司和代管理公司(下称 “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 行。
  
第六条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为审计部,内部 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第六条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为风控审计部(综 合监督部),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 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十二)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第十七条(十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新增第十七条(十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 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年向其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第十八条(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 来情况。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向董事会通报。 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 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运 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 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 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 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第二十条(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 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四条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应按照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 段、审计终结阶段四个阶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环 节。第二十四条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应按照审计计划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终结阶 段四个阶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环节。
  
  
  
第二十五条每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应将相关资料形成完整的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本 部门档案管理员。审计档案不外借。公司总部其他部门 及外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审计档案,须提交查阅申 请,经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方可办 理。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第二十五条每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应将相关资料形成完整的审计档案,审计档案不外借。 公司总部其他部门及外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审计档 案,须提交查阅申请,经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签署意 见批准后方可办理,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 小,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批评、处罚;构成犯罪 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批评、处罚的建议;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 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 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 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理;拒 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 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施行。公司2022年10月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 同时废止。
  
  
本次《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包含两类非实质性调整,均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故不逐条列示,具体如下:
1.统一表述规范。将全文“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公司章程”统一调整为“《公司章程》”,将“部分阿拉伯数字”统一调整为“中文数字”表述,涉及到“监事”“监事会”的表述予以删除;?
2.格式与序号优化。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新增条款后同步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序号,优化标点符号,调整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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