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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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8:15:2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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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浙江交科: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的全资公
司、控股公司、拥有管理权的参股公司和代管理公司(下
称“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资公司可参照执
行。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的全资公司、
控股公司、拥有管理权的参股公司和代管理公司(下称
“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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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为审计部,内部
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 第六条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为风控审计部(综
合监督部),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
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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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
| 第十七条(十二)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 第十七条(十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
| 新增 | 第十七条(十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
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年向其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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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 | 第十八条(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
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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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向董事会通报。
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
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 |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运
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
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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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
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
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 第二十条(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
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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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应按照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
段、审计终结阶段四个阶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环
节。 | 第二十四条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应按照审计计划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终结阶
段四个阶段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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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每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应将相关资料形成完整的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本
部门档案管理员。审计档案不外借。公司总部其他部门
及外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审计档案,须提交查阅申
请,经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方可办
理。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 第二十五条每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应将相关资料形成完整的审计档案,审计档案不外借。
公司总部其他部门及外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审计档
案,须提交查阅申请,经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签署意
见批准后方可办理,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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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
小,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批评、处罚;构成犯罪
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批评、处罚的建议;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
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
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
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理;拒
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处罚的建议;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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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
行。 |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施行。公司2022年10月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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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包含两类非实质性调整,均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故不逐条列示,具体如下:
1.统一表述规范。将全文“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公司章程”统一调整为“《公司章程》”,将“部分阿拉伯数字”统一调整为“中文数字”表述,涉及到“监事”“监事会”的表述予以删除;?
2.格式与序号优化。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新增条款后同步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序号,优化标点符号,调整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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