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和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 新增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
称“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
“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交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
东的持股比例。
...... |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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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
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
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
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
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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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
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
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
|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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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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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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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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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条、6.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
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交所、并决定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6.1.8条、第6.
1.10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
所、并决定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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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
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
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
份。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
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
并按照其意见代为表决。 | 第四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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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
|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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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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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就任。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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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
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
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