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 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以及对 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 任命,并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 略与ESG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 集人职责。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ESG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 策制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 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 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除上述内容外,战略与ESG委员会会 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战 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提案和建 议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 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 开。公司三名以上董事或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或三名以上委 员提议可要求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当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ESG委员会 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 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职责,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在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ESG委 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 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 可以受邀列席委员会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 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 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 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送 达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 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 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五章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十九条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 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 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 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及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 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等相关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委员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决议 情况有保密义务,在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公司此前制定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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