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及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及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则。 | 
|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根据股东
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及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
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
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 | 
|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 
|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名。董事的任职
资格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并遵守《公司
章程》中有关董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人,职工董事一
人。董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并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 
|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
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印章。 |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
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以及董事会、董事长交
办的临时任务,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按照《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开展
工作,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 
|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15%以下的对外投
资、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财产事项;
决定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的收购、出售
资产行为;决定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定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租入资产及其
他资产处置行为最近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30%以
下的事项;决定除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 |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公
司的年度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担保事项。决定公司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对
外捐赠事项,“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捐赠金额。超过
前述金额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总经济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推荐控股、参股企业董事、总经理和
财务负责人人选;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
订经营责任书。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年度贷款总额。
(十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收购、
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下属公司产权的方案,及本公
司财产转让方案。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
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
行使。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年度贷款总额;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
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
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行
使。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并就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投资项目评
估、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
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
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权限,建立严格的投
资项目评估、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一)非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7.决定公司累计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对外
捐赠事项,“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捐赠金额,决定单
项捐赠金额或者公司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 | 
|   | 赠总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7.超过董事会有权决定捐赠金额的对外捐赠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1.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十万元的交易;
2.决定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
(三)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
权限的担保事项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1.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2.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 
|   |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
办法》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交易事项,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 
|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充分
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
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
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
议材料。 |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一)公司党委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
集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 
|   |   | 
|   |   | 
|   |   | 
| 第十三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长认
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 | 第十二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办公室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 | 
| 第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   | 
|   |   | 
|   |   | 
|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十四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发出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供
充分的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
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
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 
|   |   | 
| 第十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 第十五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说明。 | 
|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
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
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二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 第二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 
|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
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
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 
| 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
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
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
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
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
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
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
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
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 | 
|   |   | 
| 第二十七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
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
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
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
计。 | 第二十六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
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
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
计。 | 
|   |   | 
|   |   | 
|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
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第二十七条除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
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 第三十三条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
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
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
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 第三十二条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
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 
| 第四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跟踪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督促、 |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由总经理负
责组织执行,并由董事长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 
|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