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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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8:15: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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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浙江交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 
| 新增 |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 
| 第三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
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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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 |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
任命,并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 
|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
性情形;
(二)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3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
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
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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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
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或独立董事因
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
新的委员人选。 |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
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独立
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 
| 第十条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 
|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建议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内容外,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
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 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核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内容外,提名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
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 
| 第十六条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符合
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1名其他委
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2人或2人以上代为行
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
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
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 第十四条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符合
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
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
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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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
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须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
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须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
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 
|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
存。会议记录等相关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本次议事规则修订还包含一些非实质性调整,由于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故不逐条列示,具体如下:
1.统一表述规范。将“部分阿拉伯数字”统一调整为“中文数字”表述;2.格式与序号优化。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新增条款后同步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序号,优化标点符号,调整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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