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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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8:15: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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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浙江交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
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
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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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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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董事会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 
|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
按照本制度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
议程序,并可以按照《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
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
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但属于重大交易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三)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
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
制度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行审议程
序,并可以按照《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
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 
|   |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
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
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公
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相关
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
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
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
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
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标准,适
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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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非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 第三十二条未达到董事会批准范围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 
|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
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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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包含两类非实质性调整,均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故不逐条列示,具体如下:
1.统一表述规范。将全文“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将“部分阿拉伯数字”统一调整为“中文数字”表述,涉及到“监事”“监事会”的表述予以删除;?
2.格式与序号优化。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新增条款后同步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序号,优化标点符号,调整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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