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指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 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 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 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操控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放制度,公司应当审慎 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该公司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 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 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 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 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 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募投项目资金支出需 在募投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资金支出需在募投资金使用计划 范围内按照该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 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 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 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 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 快、科学地、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六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相应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及时披露。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 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 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 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 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 公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 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 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九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该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 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 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 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 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 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 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 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 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 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 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 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 出现现金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 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上市公司应当至迟于 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 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 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 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 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本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 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就投资项目的资金运用情 况与进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公司 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投入情况。 公司风控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 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 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 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 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 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 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 核查,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 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 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 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 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 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 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公司于2022年7月发布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 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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