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 
|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
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指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指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 
|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 
|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
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
定。 |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
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
果。 |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
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
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
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
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参与、协助、操控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 
|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
金专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放制度,公
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 | 
|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公司应当独立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 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公司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
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 第七条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
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 
|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 
| 第十条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 第十条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
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
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
的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
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
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
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
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 |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
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
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
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
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
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
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 新增 |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
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 | 
|   |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
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
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相应程
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及时披露。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
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 第十三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
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
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
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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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
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
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 
| 第十五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
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 第十九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该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
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 
| 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
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
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披露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
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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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
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
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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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及时公告。 |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
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
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
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
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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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
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
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下列
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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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 
| 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后
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
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
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
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
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
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
施。 |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
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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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
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
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
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
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
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
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
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
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
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
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
经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
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
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 第三十二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
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 
|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
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
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
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该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
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
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
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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