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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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8:15: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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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浙江交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
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视情况增设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对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
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
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视情况增设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对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
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 | | | | | | | | | | 新增 | 第九条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
资者交流,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
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
核程序,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
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并就投资者对已披
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
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需严格遵守以下原则:公司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信息或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
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
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
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
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
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的
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
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
传达的
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
止泄露未公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
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
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 | |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
布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
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
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
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
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
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
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 发布会、产品推介会、互动易平台;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
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
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
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
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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