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002702):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8:21:13 中财网 |  | 
原标题:
海欣食品: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25年10月)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2025年 10月修订)
为保证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对该指引的解读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本标准:一、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1、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本质分类,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1)设计缺陷,是指企业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需控制,或现存的控制并不合理及未能满足控制目标。
(2)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合理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但在运作上没有被正确地执行。
2、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3、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二、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公司本着是否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原则,确定的财务报表错报重要程度可参考的定量标准如下:
| 重要程度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 利润总额的5%≤错报
<利润总额的10% | 错报≥利润总额
的10% |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 资产总额的1%≤错报
<资产总额的3% | 错报≥资产总额
的3% | 
|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经营收入的
1% | 经营收入的1%≤错报
<经营收入的3% | 错报≥经营收入
的3% | 
|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
报 | 错报<所有者权益
的2% | 所有者权益的2%≤错
报<所有者权益的5% | 错报≥所有者权
益的5% | 
说明:上述标准每年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指标,单独或随年度报告一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1)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2)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3)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4)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2、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
| 重要程度项目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损失<200万元 | 200万元≤损失<500
万元 | 损失≥1000万元 | 
注: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3、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2)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3)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4)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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