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300198):收到执行裁定书暨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81,272,844.23元(2025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协议》约定计算,具体金额以实际处理时为准,暂未计算在内)。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执行通知书,履行交纳欠款、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的义务,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一、本次执行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0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川管业”)因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南安分会送达的仲裁答辩通知书、选定(委托指定)仲裁员函(简易程序)、仲裁申请书([2025]泉仲南字475号)等文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2025年6月,泉州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2025]泉仲南字475号),作出终局裁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2025年9月,厦门银行泉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泉仲南字475号裁决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025年9月1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5)闽0203执15987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暨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7)。 二、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 (一)(2025)闽0203执15987号《执行裁定书》 厦门银行泉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泉仲南字475号裁决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025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闽0203执15987号),具体如下: 1.受理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 3.主要内容 (1)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按照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泉仲南字475号裁决书立即履行指定的义务;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716030.9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3)查封、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抵押物即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9号2504室、2505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案件外,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中有3项案件取得新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因部分诉讼、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司法冻结,截至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的资金为6,859,329.39元。 七、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2025)闽0203执15987号)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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