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002702):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8:25:34 中财网 |  | 
原标题:
海欣食品: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的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自愿无偿地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权责清晰的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量力而行的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公司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公司必须诚实履行。公司实施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券、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摊派等,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一条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人民币 10万元以内(含本数)且连续 12个月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5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人民币 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或者连续 12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 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之后进行的对外捐赠,且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捐赠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公司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净资产的 10%以上或单笔金额在 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并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在一年内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的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净资产的 10%时,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均需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五)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股东会批准;
(六)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公司对外捐赠实物资产时,按照相关资产的账面净值计算其金额,并适用上述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由子公司提出方案,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程序,报公司审核批准;
(二)根据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的对外捐赠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 1%。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订捐赠方案,由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由经办部门提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八条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必须将拟订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当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财务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经办部门必须将与对外捐赠事项相关的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内部审计内容。
第七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于定向公益性捐赠项目,公司在支付捐赠款项或交付捐赠实物前应取得该项目资金(或资产)的管理制度、使用计划等,确保专款(物)专用,实现公益性捐赠的预期效果。
第二十三条在对外捐赠项目完成后,公司经办部门应当对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实施的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任何公司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的,或者发生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警告、记过、降职、免职、降薪、辞退等处分,并责令其赔偿公司的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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