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300528):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管理制度,依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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