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股份(30122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问责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处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