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红(300723):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控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各项税收,接受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以及证券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及设置 第四条财务管理中心组织架构及设置: (一)董事会对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设立财务总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与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 (三)公司设置财务管理中心,履行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职能,公司所属分、子公司设置财务部门作为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四)财务岗位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担任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中心全面统筹管理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主导实施财务规划与资金配置。其核心职责涵盖以下方面: (一)制定并执行符合相关管理部门与公司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工作程序,对各分子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公司会计核算,编制公司各类对外财务报告,配合外部相关管理部门检查和外部审计工作; (三)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配合公司证券部完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财务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四)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资金调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五)规范税务筹划与申报管理,确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防范涉税风险;(六)负责公司资金报表编制及现金流量的预测、计划,合理控制现金流;(七)编制公司内部管理报表,定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分析进行汇总分析,并从财务角度对公司提高经营效益提出建议;(八)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配置适当财务人员,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三章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九条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条记账本位币: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公司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二条公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应保持一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需变更,应履行变更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指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第十五条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根据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原始资料的准确、有效、合法。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七条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包括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各子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业务需要做好本公司资金预算与管理工作,按计划执行,财务管理中心合理安排筹资渠道和方式以满足全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资金需求,最大限度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条公司货币资金的支付均须经过相应的授权批准。根据公司情况将货币资金的支出分为对外投资、费用类支出、资本性支出、采购类支出、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支出、内部资金调拨等业务,对于每一类支出有不同的授权标准,具体参照公司规定执行。对于大额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公司领导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职务不相容,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围绕公司未来年度经营计划开展,是反映预算年度预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价值指标的各种预算总和,其内容包括业务预算、投资预算、融资预算、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由财务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公司的规划预算工作开展,包括制定编制预算整体时间计划、组织各部门开展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执行分析、滚动预测、监控预算达成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预算执行控制,每月组织各业务、职能部门、子公司开展预算执行沟通会,监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并开展预算执行差异分析,制定后期管控措施,牵引预算目标的达成。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正式下达的预算指标,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凡预算内支出,按相关规定及相关程序自行审批办理。确需发生的预算外支出,通过相应的预算外审批流程后办理,从严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六条战略投资部负责全集团投资管理体系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对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包括重大资本运作或重大资产收购,可由公司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中性、客观、无偏见、重证据的专业评估意见和报告,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决策机构。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中心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公司负债包括对外借款、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定期清理各项债务,按期发放工资及缴纳各项税费,合理调配资金偿还债务,避免形成债务纠纷。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或有事项合理预计公司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债务,不得遗漏重大或有债务,合理反映预计负债。 第三十四条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本,是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和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的,或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形成。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产评估增值、股本溢价、接受捐赠、投资准备等。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股本。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或资产时,按其面值登记股本账户,超过面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 第三十八条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 (一)法定公积金,按所得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盈余公积,按股东会决议提取。 (三)盈余公积金按照规定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金,应自盈余公积金账户转入有关利润分配账户。 (四)盈余公积金按照规定可以转增资本。用于转增资本的公积金,应自盈余公积金账户转入股本账户。 第三十九条公司税后利润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股利分配由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成本费用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期间费用实行预算控制。每年年初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年度费用预算,向各部门下达费用计划,各部门负责人为预算责任人,在预算内开支,对执行结果承担考核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期间费用的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制度执行,明确审批人对费用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费用支出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缴流转税主要为增值税。公司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各项营业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公司应按时进行流转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五条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在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公司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公司缴纳的其他税收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保证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五章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九条财务报告的编制,严格依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公司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十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需变更,应履行变更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五十二条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须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三)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四)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五十三条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进而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积极参加财务分析会议,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定期分析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以及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财务数据、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财务数据。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安全、通风条件好的档案库房,配置有门有锁的档案柜。 第五十六条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接收、整理及装订,对所接收的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分类、排序、装订。装订时应保证每册厚度基本均匀,每册封面要书写工整、编号清楚、并加盖经办人印章。同时填写档案盒封面,编制会计档案索引。 第五十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十八条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遇有特殊情况,需办理相关的档案借阅审批手续,填写借阅登记簿,限期归还。 第五十九条电子会计档案存储于公司专用存储设备和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管理员负责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维护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复核会计档案完整性。电子档案借阅需提交审批流程,经审批后方可使用电子会计档案。 第六十条管理期满的会计档案销毁。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务管理中心和档案管理部门同时参加监销。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六十一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涉及授权内容,若董事会或股东会有专门授权,按专门授权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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