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淳股份(301001):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9:01:14 中财网
原标题:凯淳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审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自觉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并依据审计工作需要配置专业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八条 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监督反舞弊机制的运行,协助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计(对外投资、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

(五)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执行内控检查,编制内部审计相关工作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配合国家审计部、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二条 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费用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为保证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以下主要权限:
(一)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资料以及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以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三)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其他经授权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措施。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在审计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门应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公司发展需要及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组织内控检查/审计,制定工作方案,报直属领导审批。在实施审计检查前五日,向被审计检查对象发出通知书,说明时间、事项范围、要求被审计单位协助配合的事项等情况;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可不受五日限制。

(三)实施审计:内审人员通过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与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共同探讨改进措施。

(四)审计/内控检查报告: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并征询被审计/检查对象的反馈意见。审计终结后,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执行。被审对象应按审计意见书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审计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反馈内审部门。被审计对象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在十五日内根据权限作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申诉期间,原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暂停执行。

(六)后续跟踪:对重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后续跟踪审计,一般在审计整改情况反馈后一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对重大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每季度就内部审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部可依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责任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及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有权给予处分、追究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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