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淳股份(30100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9:01:15 中财网
原标题:凯淳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结合原则;(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且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能,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未在公司任职的,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年度统一结算。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奖励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考核发放。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励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年薪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九条 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的调整,相应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式、维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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