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淳股份(301001):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授权,公司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12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2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团队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的,由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五)在履行前述(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六)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本条所列“未超过”“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或人员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董秘办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检查与内部审计对外捐赠行为,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执行,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并持续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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