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淳股份(30100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产品的购买情况,或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经办、日常管理、财务核算、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年度总结与额度预计: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适时向董事会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闲置资金方案提出: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可适时向总裁办公会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三)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四)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六)信息披露配合: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二十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核实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投资活动。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亦可共同提议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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