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淳股份(30100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对相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以下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二十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二)公司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二十三)公司回购股份; (二十四)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与审核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媒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在部门内部流转时,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分管负责人与流出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的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董秘办备案; (四)内幕信息传递过程中,知情人应将下一环节人员名单及时告知证券事务部,并通知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事务部登记;若下一环节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传递方与接收方共同承担; (五)证券事务部应在登记时向相关知情人提示其应承担的保密事项与责任,并持续控制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秘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事务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该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四)要约收购;(五)证券发行;(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七)股份回购;(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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