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600776):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 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 证监会、股东等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 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及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 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 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时参加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东 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股董〔2023〕9号) 同步废止。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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