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60319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业务规则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收购人及其他 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 关各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如不能保证,应当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并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 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规范自愿性信息披 露行为。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防范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及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需披露的信息,同时将依法披露的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执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董秘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的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以及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8.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 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 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 整的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首次披露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1.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2.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4.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 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按前述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针对市场 传闻,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 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 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 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董秘办 公室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 1.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与 上交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 上交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交所 沟通。 2.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3.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4.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 会。 5. 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 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 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6. 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 以上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 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1.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3. 公司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或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 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5.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 大信息。 7.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8.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9.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 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等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涉及公司财务信息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根据文件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履行必要的答复和披露程序,并 视情况向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 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秘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当公司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 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前将会议资料报送本公司董秘办公室,并在会后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报送本公司董秘办公 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负 责人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及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1、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董秘办公室负责; 2、 董秘办公室应当于信息公开披露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送公 告事宜通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相关人员应将相关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董秘办公室。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一节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应依法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未公开信息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上述人员在知悉本单位范围内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时,应 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立即将重大事件情况亲自或通过指定联络人 向公司董秘办公室汇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 股东在知悉本人或本单位应披露的信息,应当参照前述规定立即向 公司董秘办公室汇报。 第四十四条 董秘办公室专员收到未公开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该未公开信息是否属于应暂缓或可豁免披露的信息。如 属于暂缓或可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核和报备程序;如不属于暂缓或可豁免披露信 息,董秘办公室专员负责撰写信息披露公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 核。未公开信息的披露流程按照本章第二节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未公开信息传递和审核过程中,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避免未公开信息泄露。 第二节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对外发布流程如下: 1、董秘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其 中财务部负责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总 经理办公室负责提交业务和经营相关的资料,内审部门负责提供 内部审计和内控相关的资料; 2、董秘办公室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含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摘要、 季度报告); 3、董秘办公室将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 阅、修订; 4、董秘办公室将公司管理层审阅、修订完毕后的定期报告报董事长 审阅、修订; 5、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6、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7、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 决议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对外发布流程如下: 1、董事会秘书得知应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汇报的情 况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核,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2、对于应披露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董秘办公室及时撰写临时 公告文稿,并组织提交/报备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 3、公司拟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文稿,应当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4、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的临时公告文件,须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 可对外披露: (a)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审核通过; (b)其他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 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 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长审核后签发。 第五十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上交所报送报告时,审核程序参照本章节临时公告程序执行。 第六章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一条 董秘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信息沟通和接待来访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董秘办公室按照前述制度规定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进行必要的信息沟通,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秘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秘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依法信息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制订与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应指定专门人员报送和保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业务合作中已公开的公司信息交流。如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严格遵 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公司未公开的保密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符合 条件的媒体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 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 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亦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未按本制度规定配合提供定期报告的编制资料及数据或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重大事件而未 按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的;或者董秘办公室如在规定时间内接到各 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报告和材料,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内部审批程序或未能及时披露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 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六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 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 等处分;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 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行为的性质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且有权视情 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 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最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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