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60389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 ................................................................................................. 15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 15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其他 ............................................................................................................. 15 第八章 附 则 ............................................................................................................................. 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时,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因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导致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六)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上述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关于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15:30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网站。 (四)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五)公司在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临时报告披露的形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部分直通车公告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七)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是履行本机构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也可通过公司网站、刊物、其他媒体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其他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并及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制度中应当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具体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以要求其作出适当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实施本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应由董事会审议。本制度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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