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600131):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的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三名或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控制,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沟通; (七)检查公司财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 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管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职责为,审核公 司关联交易事项,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 职务的报告。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将会议资料以书 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须予以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或审议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录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亦同。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