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药业(60335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2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七条 公司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二)审批表应由相关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并经董事长签字核准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存档; (三)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应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并交由证券部存档。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一: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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