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600612):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长远战略发展规划,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 决策、科技创新及ESG(环境、社会、治理)事宜等重要事项进行研 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负责战略投资、科技创新及ESG工作的部门及人员 应当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 备。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及发展方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 大科研事项、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相关政策、战略、风险评估、发展战略和目标 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供建议,指导公司围绕ESG目标开展工作; (五)对公司ESG工作的实施与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就改 善公司ESG表现或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六)审阅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的授 权,就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贷款、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资产出售、收购、租赁、质押及其他资产处置的决策事 项;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协议、合同、章程等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提交的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公司 年度科研计划、重大科技创新项目、ESG报告等资料; (四)公司管理层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向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以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原则上,公司应当不迟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及其他专 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履职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