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60109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修订)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满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评价要素应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组织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部门组成选聘评价小组,负责选聘评价工作。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选聘评价小组,选聘评价小组进行初步审查,形成书面文件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要求的,应形成否定性意见,不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十一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其他审计服务涉及的期限计算,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者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评估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行业自律组织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禁止商业贿赂或者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评估、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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