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见公告附件),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除表格所列条款修订外,本次修订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对有关条文表述作适应性调整,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表述,相关“或”表述改为“或者”。因该类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以及因条款增加、删除、顺序调整等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及标点修订等,若不涉及实质性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或单独说明。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变更依据 |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
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范上市证券公司运作的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
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范上市证券公司运作的规定,制定
本章程。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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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81号文批
准,由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设立,
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000757165982D。 | 第二条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81号文批准,
由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公司
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000757165982D。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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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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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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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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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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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法律法规,
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以证券行业文化核心价值
观为指引,致力于开拓证券业务,服务实体经济
和国家战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践行“合规、诚
信、专业、稳健”的行业价值观,充分考虑股东、
客户、员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承担社会
责任,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导和促进公司高
质量发展。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法律法规,
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以证券行业文化核心价值
观为指引,致力于开拓证券业务,服务实体经济
和国家战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公司践行“合规、
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价值观。公司充分考
虑股东、客户、员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
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 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完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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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
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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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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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的全部股份采用面额股,每
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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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完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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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为北京玺萌置业有
限公司、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普华投资有限公
司、泰安市泰山祥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华大
陆投资有限公司、中能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
司、黑龙江世纪华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崇
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创博通达科
贸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万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顺
盈科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
司,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7
年。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为北京玺萌置业有
限公司、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普华投资有限公
司、泰安市泰山祥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华大
陆投资有限公司、中能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
司、黑龙江世纪华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崇
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创博通达科
贸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万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顺
盈科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
司,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07
年。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1,401,313,349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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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816,316,370
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816,316,370股,全部为普通股。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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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 根据《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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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章程指引》调整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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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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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按照本章程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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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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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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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本公司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及完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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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得
质押所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
质押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
份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损害其他股
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
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
股份的控制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结合自身履
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充分评估股票质押可能存在
的风险,审慎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维护公司控制
权稳定。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
一款规定。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得
质押所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
质押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
份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损害其他股
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他第
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
司股份的控制权。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
一款规定。 | 删除的内容已在
其他条款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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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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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完善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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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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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四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四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有关要求。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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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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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款规定情形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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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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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删除的内容已在
其他条款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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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履行出资义务,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且应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
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三)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
公司补充资本;
(四)不得对公司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
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不得滥用权利或影响力,占用公司或
者客户的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其他
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违规要求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
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
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
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七)不得与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
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八)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
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履行出资义务,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且应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
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三)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
公司补充资本;
(四)不得对公司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
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五)不得滥用权利或者影响力,占用公司
或者客户的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其
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违规要求公司为其或者其关联方
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
受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
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七)不得与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
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八)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其
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
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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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不得配合公司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上述条款中的禁止性情形。公司发现股东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条款中的禁
止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
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 | 配合公司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上述条款中的禁止性情形。公司发现股东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条款中的禁止性情
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
在2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告。 | |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份被采取财
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
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
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
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
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
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披露的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
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
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 第五十二条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份被采取财
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
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
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
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
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
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披露的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删除的内容已在
其他条款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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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
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
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股东的人员在公
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
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
的其他行为。 | 第五十四条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
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
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股东的人员在公
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
东输送不当利益;
(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
的其他行为。 | 删除的内容已在
其他条款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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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章节)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 根据《上市公司 |
| |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
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
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
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 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新
增。 |
|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公司发生业务竞争。公
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 | 第五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公司发生业务竞争。公
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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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结合自身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充分评估股票 | 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 |
| | 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开展股票质押特别是
限售股票质押、高比例质押业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经
营稳定。 | 规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新
增。 |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五)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捐赠超过500万
元或一年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与关联交
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捐赠超过500万
元或者一年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2,000万元
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和公
司实际情况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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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董事人数不
足6人)时;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董事人数不
足6人)时;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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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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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其他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其他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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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完善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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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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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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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 第六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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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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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
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
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
知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
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
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
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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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六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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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七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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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临时提案不符合本章程前条 | 第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删除的内容在公
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中详细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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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
发出提案通知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
决议。 |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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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
露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
则》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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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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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八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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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条款)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删除。 |
| 第七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 第八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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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八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等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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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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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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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第八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完善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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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九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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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 第九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5年。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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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九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完善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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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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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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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第九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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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 第九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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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合同。 |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
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
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由提名人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被
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二)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的
董事人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进
行资格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后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监事会对被提
名的监事人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监事候选人后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一百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董事候
选人。
非职工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由提名人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
交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
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
(二)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的
董事人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进
行资格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后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及本
次章程修订调整
的相关内容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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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涉及下列情形的,公司股东大
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以上。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
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
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
董事,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根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修改。 |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
工监事应分别作为议案组进行选举。股东每持有
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
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
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
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
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
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
基准计算。
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
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的计算方法和选举
规则。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
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 |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分别作为议案
组进行选举。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
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
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
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
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
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
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
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
基准计算。
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及代
理人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
积投票时表决票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董事会
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
的选票。
每一候选董事单独计票。根据应选董事人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及本
次章程修订调整
的相关内容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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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根据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
选。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
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的一半。 | 数,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获选的最
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人数
的平均数的一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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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一百零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完善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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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完善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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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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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
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
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
时投同意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零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
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
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股东在股东会上
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完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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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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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
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相关董
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
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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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被解任的董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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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陈述意见。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董事会中不设职工董事。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
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 情况修改。删除
的内容已体现在
其他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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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列举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
为。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
则》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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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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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
则》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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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情形,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按照规定不得继续履职情
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出现本章程规定的相关情形,在补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但存在按照规定不得继续履职情形的除外。
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及本
次章程修订调整
的相关内容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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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保密信息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一定的合理期间。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者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
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
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权益。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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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被解任的董事有权向
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由7至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3名。其中至
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内部董事不超
过董事会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1-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至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内部董事不超过董事会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
之一,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至2名。 |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及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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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审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决定公司的合
规管理目标,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
任;
(十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承担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三)履行信息技术管理职责,审议公司
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
承担责任;
(十四)制定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
要求,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五)决定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指
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决定公司的合
规管理目标,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
任;
(十六)履行风险管理职责,承担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七)履行信息技术管理职责,审议公司
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
承担责任;
(十八)制定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
要求,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九)决定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指
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完善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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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
等行使。 |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
等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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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宜: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或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除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之外的担保
事项;
(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
且不超过500万元的事项,以及公司在一年内累
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万
元的事项。
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
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所称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不
包括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
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宜:
(一)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应
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除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之外的担保事
项;
(三)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
且不超过500万元的事项,以及公司在一年内累
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万
元的事项;
(四)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日
常交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资产、资产抵
押事项。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和保
荐、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私募投资基金、
另类投资等业务产生的交易。
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事
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实
际情况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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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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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和公
司实际情况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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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
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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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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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
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 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完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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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完善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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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
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
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独立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
补选。 | 第一百五十三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
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
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
者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规定情形提出辞任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
补选。 | 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
作》修改。删除
的内容已在其他
条款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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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
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 第一百五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 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
作》完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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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
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按照本章程前条规定不得
继续履职的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
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
前,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按照本章程前条规定不得
继续履职的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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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任免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规
定,自作出聘任或免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者被免职的,
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
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
提交书面说明。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任免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规
定,自作出聘任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者被免职的,
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
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
交书面说明。 | 根据本次章程修
订完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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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
出辞职。 |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
出辞任。 | 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
作》完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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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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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六十八条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并应向董事会定期提交工作报告。各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
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
则》修改及合并
条款。 |
| 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条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
成。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至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均为3至5名,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根据《证券公司
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在公司定
期报告披露前召开会议。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战
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专门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专门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修改。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具体职责如
下: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协调管理层、稽核部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具体职责与职
权如下: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等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 根据《公司法》
《证券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
引》《证券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规
范》等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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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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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及运作机制的有效性进
行评估评价,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
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具
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
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
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
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七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及运作机制的有效性进
行评估评价,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
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具
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
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
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
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根据本次章程修
订调整的相关内
容完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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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具体职责
如下:
(一)提名管理
1.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3.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薪酬管理
1.拟定公司《薪酬管理基本制度》并对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制定并执行适合市场环境变化
的绩效评价体系、具备竞争优势的薪酬政策以及
与经营业绩相关联的奖惩激励措施;
2.对公司主要薪酬政策是否符合薪酬制度
制定原则发表意见;
3.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4.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七十四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具体职
责如下:
(一)提名管理
1.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3.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薪酬管理
1.拟定公司《薪酬管理基本制度》并对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制定并执行适合市场环境变化
的绩效评价体系、具备竞争优势的薪酬政策以及
与经营业绩相关联的奖惩激励措施;
2.对公司主要薪酬政策是否符合薪酬制度
制定原则发表意见;
3.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
4.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三)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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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远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预测,制定公 | 第一百七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等决策进行 | 根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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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战略与发展计划。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并掌握公司经营的现状;
(二)研究、分析、掌握国际、国内行业动
态,了解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三)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战略与发
展或其相关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出具日常研究报
告;
(四)对公司长期战略与发展、重大投资、
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拟订公司战略与
发展专项研究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
(五)对公司各部门的相关资源进行有效整
合,对公司对外开展业务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
以使公司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职责如下: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现状;
(二)了解并掌握行业动态和国家相关政
策;
(三)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
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作等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司实际情况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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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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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
理若干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
法定程序,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
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
信息官、董事会秘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
法定程序,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并及时
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
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
等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
则》修改。删除
的内容已在其他
条款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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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的条件;
(二)曾担任证券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
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
经历;
(三)符合证券从业人员条件;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但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和律
师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拟任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
官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拟任董事长的
要求,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条件;
(二)曾担任证券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
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
经历;
(三)符合证券从业人员条件;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
官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拟任董事长的
要求,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
作》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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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一十八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履行职责。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参股或者控
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公司参股的
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
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但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参股或者控
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公司参股的
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
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但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删除的内容已在
其他条款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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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
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八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合同期满前也
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合同
规定。 | 根据本次章程修
订调整的相关内
容和公司实际情
况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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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 | (删除整章)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删除
监事会章节。 |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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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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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税后利润的
10%,作为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税后利润的10%,
作为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
失。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
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提取一般
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
营的损失。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
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 根据《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及证
券公司相关监管
规定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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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
时改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
作》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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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和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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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零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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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五条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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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条款)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新增。 |
| 第二百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完善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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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完善
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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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
(四)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六)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
(七)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第二百四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
(四)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
(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六)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
(七)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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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第二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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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四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和公
司实际情况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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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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