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603109):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适用本制度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贡献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似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二)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方案,向董事会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薪酬的确定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按月度支付,除此以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内部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兼任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决定。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 第七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政府奖励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的管理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执行以及考核。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对年度绩效工资予以扣减: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四条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能的变化包括:(一)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年薪方案实施的基础; (四)其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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