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60310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0:11:11 中财网
原标题:神驰机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证券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证券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三)由证券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如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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