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驰机电(6031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由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职生效。 第八条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职生效。 第九条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进行口头申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 公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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