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达(688800):内部审计制度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对参股公司经营情况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独立的评价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外勤补贴、外聘中介机构费用等,列入公司的财务预算。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编制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四)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进行审计,重要岗位的离任审计; (五)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七)不定期开展廉洁检查(包含但不限于问卷调查、供应商廉洁告知函、阳光采购承诺书等); (八)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计或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提供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各种形式文件、资料,检查有关资金和财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含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 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必要时可临时抽调有关部门或投资企业的业务人员,共同参加专项审计,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项审计;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对于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具体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人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公司评价、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提请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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