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60086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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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0:46: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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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内蒙古蒙电华
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如
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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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直属、控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包括直属电厂)高级管理
人员;
(八)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其他对公司重大
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分支机构(直
属电厂、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参、控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
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会(包括变更日期)的通知及其做出的决议;
(三)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
2
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他具有重大影响交易事项以及《上市规则》规定
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
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中对外提供担保的,如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3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相关公司
(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
准。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
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
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
4
基础。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等,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述
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
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
算基础。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
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
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述规定的金额
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作为计算基础。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报告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
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的规定。
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
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作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前述第(三)规定的交易的,应当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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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以上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与关联方进行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与关联方之间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
移的事项。
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其界定以《上市规
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相关
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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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相关公司(分支机
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公司提供担保的除
外);
3.公司为关联人及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无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六)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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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10.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
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8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将要发
生的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相关公司(分支机构)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
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公司(分支机构)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1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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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
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
辞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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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的环境信息事
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
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
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6.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
7.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
8.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年度环境信息
报告及临时环境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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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披露
的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第七条 其他重大事件、其他重大风险、其他重大变更
事项的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三款重大交易事项的有关报告执
行。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
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告
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告知变更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
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涉及本公司权益变动或收购,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条款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达到披露要求的,该股
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告:
1.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2.其他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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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
报告、管理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
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
关资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
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
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将该重
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
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
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
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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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
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报告进展
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
为由不予报告。
已报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
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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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确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
送达。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
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披露信息的合规性审
查,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的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
性。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作
为信息披露的依据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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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
门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证券与法务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
络人,并与各分、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
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
为宜,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
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
(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
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
报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
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子
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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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
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
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
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
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
17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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