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60086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建立与投资者 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公众公司意识,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 认可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以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包 括潜在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应一视同仁,不得有选择性 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 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单 2 独泄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认为可以或应该向投资者公开的其他信息。 3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 方式进行: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3.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在股东会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3.在股东会上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表决权和发言权, 确保投资者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 己的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会上的提问,做出 客观如实的答复; 4.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 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 4 (三)公司网站 1.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信息; 2.公司应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并及时更新。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 箱,投资者可利用该等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 问题; 2.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 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3.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 公司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4.公司应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 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五)现场参观、座谈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且公司应当为 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5 2.现场参观、座谈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与法务 部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 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与法务部保存; 3.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制定合 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根据需要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 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1.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2.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 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 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 的路演。 (八)说明会 1.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 6 公司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 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 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 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九)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 参与。 第九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 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 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 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7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向其提供公司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 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 式,且不得早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 公告之日。推介过程中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8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 集制度。证券与法务部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计划部应及时归 集涉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环保、重大工程计划等信息。公司 财务与预算部应及时归集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人力 资源部应及时归集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人员情况、公司管 理人员薪酬情况及董事薪酬情况等信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 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 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9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 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的变动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动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1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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