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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60086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0:46:05 中财网
原标题: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
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障内部控制符合合法、审
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采用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
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独资或出资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合资或合作,
设立子公司;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三)购买股票、基金、债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
金融投资产品;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入股经济实体、增资减资、股权交易、并购重
组、清算注销等;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国
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集团公司和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
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注重风险控制,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四)突出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经营效益、
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的筹融资能力相适应;
(六)坚持先核准后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分、子公司的投资
项目设立、追加投资以及由其参与决策、经营、执行或再
投资的全部投资行为。其中,子公司包括由公司直接管理
的全资、控股和具有管理权限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对外投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及其授权主体、总经理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使审批决策权。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
与ESG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委任报董事会备案,评审小组成员由
战略与ESG委员会在公司相关部门指定人员兼职。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职
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指标和业务计
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方案、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收入、利润目标)及业务计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与公司对外投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
责新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与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
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
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和调整。

第八条企管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职能部门,根据公
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
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调查;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
估,并提出建议。对拟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责与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会及其授权主体、股东会进
行审议和决策。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企管部完成项目前期投
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若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或有权部门的
其他规定的,公司也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对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
告应报送项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项目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应编制项目
投资议案,报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评审。董事会战略
与ESG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出投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下属的各分、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事
项,应根据其内部决策流程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形成书面
记录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保存。决策确定要投资的,按照
一事一报的原则,以文件形式报公司决策、审批。

第十七条公司及下属的各分、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
拆分投资项目、规避投资项目审批,违者追究相关负责人
责任。

第十八条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
在总经理领导下,正式签署投资项目相关的合同、章程,
由企管部负责具体实施,编制并落实投资计划,会同其他
部门办理各项投资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各类投资项目均应进行投资论证。投资论证
应根据拟投资项目特点和有关规定,做好尽职调查和可行
性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
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
目投资的目的和意义、背景和必要性、市场分析与预测、
技术分析、项目及合作方基本情况分析、项目投资方案、
运营实施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财务评
价分析、投资风险分析、结论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相关部门及下属的分、
子公司应提供完整的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及地区对外商投资
的法律、政策及办事流程,以及与国内相关法律、政策的
比较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决策信息。

境外投资活动除遵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严格
按照国家相关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和批复执
行,投资有调整的,应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报备;在实施
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资源等投资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
(二)实施主体调整;
(三)投资规模调整;
(四)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六)投资合作方变更;
(七)投资实施比计划滞后一年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完成全部工商登记等手续的,应
向公司进行书面备案。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在六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予以说明;投资项目计划停止的,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予以说明。以上说明包括项目具体的状
态、原因及后续计划。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应对投资项目
进行检查,对投资项目组织进行自评价,并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高风险投资应于每季度终了时向公司报告
项目执行情况。遇到重大事件,如涉及国家金融政策的重
大变化、涉及诉讼、大额浮动亏损或潜在损失等情况应当
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报告。

高风险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汇买
卖、期货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业务。

第四章对外投资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股权投资项目相关的合同、章程等文
件的规定,根据工商注册的要求,设立公司,完成或协助
成立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按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完成投资资金的注入,经工商登记注
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完成子公司的设立。涉及外商投
资的还须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成立后,由子公司向出资各方出具
出资证明书(如需)。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及
时掌握子公司经营动态,按季、年对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
分析;监督子公司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按
监管要求履行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子公司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并、解散清
算等事项,按照公司原审批程序报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子公司合同、章程规定办理。

公司所投资项目或子公司应按照规定遵守公司的相关
管理制度。

第五章对外投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一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
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合同规定或经营协议规定,该
(二)由于投资项目(子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
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子公司)无法继
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
生时。

第三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
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
景的;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对非主业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和债券投资项
目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应考虑退出:
(一)能通过较高溢价退出优质或正常经营的项目,
实现投资价值最大化,创造超额收益;
(二)投资项目经营恶化或连续三年出现亏损且扭亏
无望;
(三)投资项目因合并、分立、并购及引入新的合作
伙伴等事项使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合作条件发生对公司
重大不利变化;
(四)其他应主动退出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对于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价值创造能力低、
长期无回报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退出规定予以清理。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必须予以清理:
(一)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战略投资除外)必须清
理;
(二)连续三年不分红的企业(战略投资除外)必须
清理;
(三)由于特定目标投资的企业,待目标任务完成后
必须清理。

第三十五条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投资转让应由财务与预算部会同相关部门
提出投资转让分析报告。在处置投资资产前,必须对拟处
置的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
接的经济和其他后果,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
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财务与预算部应做好投资项目收回或转让
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投资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由于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对外投资重大损失
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参与投资决策、实施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应
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侵占法人财产或者收取商业贿赂。

第四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按照以下原则进
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的,责令限期整
改,给予所属单位和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
予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相应的政
纪、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二)所属单位领导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据上级党组或党委相关规定追
究责任;
(三)违法、违纪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章制度,追究所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
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监督项目投资过程,
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依法享有知
情权。子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依法对外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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