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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60086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0:46:12 中财网
原标题: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5第一节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5
第二节 定期报告...................................................................6第三节 临时报告...................................................................8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12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16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0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20第八章 监督、保密与处罚..........................................................21第九章 附则...................................................................................2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
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
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偿债能力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和债务融资部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或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站向社会公众公布,并以规定的程序、方式报送公司股份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下同)备案,
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电厂)、子公司
(电厂)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掌握公司重大信息的机构、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
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在信息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不得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招/配股)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文件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
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
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
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时段开始前披
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
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
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编制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中
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
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公开发行债务融资
工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
公告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招/配股)
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募集(招/配股)说明书须加盖公司公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募集(招/配股)说明书的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上市
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告书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条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
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
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相关
业务规则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
会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
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
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
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
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记载的内容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上市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公司定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须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刊登
在指定网站和指定报纸。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定期
报告以及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告
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对下列事项所作的报
告: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需作临时报告的重要
会议包括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所称
“交易”为《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和/或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标准,
即为“重大交易事项”,须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的规
定披露所适用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所称“关联交易”为《上市规则》第六章所规定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和/或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标
准,即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须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所适用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其他重大事件是指除
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对于该类事件,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
四条、《上市规则》第七章所规定的内容、《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事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商协会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有关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
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上
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
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
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
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
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公司应当至
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
适用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交易商协会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等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适用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子、参股公司(电厂)的主要负
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规则》规定
的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
给董事会秘书。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处理及协
调信息披露事务。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二)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
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电厂)、子公司
(电厂)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电厂)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告
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
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
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是本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
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负责财务管理及对外投资管理的部
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
他有关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完整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
及其他有关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
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
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披露的
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义
务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对公司相关问询及时
做出回应,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1.获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3.遇有需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
协助其完成。

(二)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主要
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将相关信息以
书面草案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
协助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完成信息披露任
务。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同时建立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
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公司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
须按时按规编制定期财务及其他报告、报表报送公司财务及
相关部门;
(二)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公司分、控股、参股公
司(电厂)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
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
(一)公司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公司
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协助编制相关内容;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财务
部门须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提交经审核的财务报
告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及时提交编制定期报告
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公司总经理审订后由董事
会秘书递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经批准的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
(一)对于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信息,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议拟
定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二)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发出的
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
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的,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
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三)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四)公司其他重要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应当遵循
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
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和部
门拟定披露的文件草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定;
4.根据重要性以及对口的原则,对需要披露的信息分
别提请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签发;
5.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签发的公告文稿,按照相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
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
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
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
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
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聘
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
告进行日常归档保存,年度终了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需将各自负责的信息披
露文件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备
案。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完整。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
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将公司所有公告及其相应
文件原稿进行实物存档。

第七十二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募集(招/配股)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八章 监督、保密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
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人员范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
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证券交易
活动。

第七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或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
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
处罚,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
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
他关联人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人员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当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依照《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
部处分,进行处分的,须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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