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元医药(601089):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20:56:13 中财网
原标题:福元医药: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到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该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交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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