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丰电器(605336):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企业文化建设;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传达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建议;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公司有关信息、编制和初审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有关媒体等保持日常联系,在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单位的来电来访,在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形成了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在投资者沟通中,若涉及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做专题培训。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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